题目内容
某市某区工商局与该区消费者协会在对该区电器市场进行的联合检查中,认为个体户某甲销售的电器不符合质量标准,便共同署名对甲作出罚款4000元、没收所有电器的行政处罚决定。甲不服,决定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但他在区市工商局的途中不幸遇车祸死亡。甲父乙遂于第二天已该区工商局为被告,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并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因没收电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该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追加该区消费者协会为共同被告,同时驳回行政赔偿请求,要求乙先向工商局请求解决。乙未经复议便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合法?为什么?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查看答案
搜索结果不匹配?点我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