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日,甲、乙、丙、丁四人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甲、乙、丙、丁各以货币15万元作为出资,四人平均分配利润、分担风险;由甲执行A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对其他事项无约定。 A企业存续期间,发生如下事实: 2010年6月1日,甲因A企业事务繁忙,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戊担任A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2010年7月1日,B上市公司拟加入A企业。 2010年8月1日,C公司欠A企业的20万元到期;乙欠C公司的20万元亦到期(与A企业无关),C公司拟将该债权债务抵销。 2010年9月1日,丁因车祸死亡。丁的妻子作为丁唯一的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010年9月5日,A企业向D银行贷款30万元,2010年10月5日到期。 2010年10月2日,丙退伙并办理了退伙结算。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聘任戊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B上市公司能否加入A企业?并说明理由。 (3)C公司能否将该债权债务抵销?并说明理由。 (4)若乙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欠C公司的20万元,该如何处理? (5)如何界定丁与A企业的关系?如何处理丁在A企业的财产份额? (6)若A企业到期不能清偿D银行的债务,D银行能否向丙主张债权?并说明理由。 (7)若A企业到期不能清偿D银行的债务,D银行能否要求乙清偿全部30万元,却不要求甲、丙清偿?并说明理由。 (8)丁退伙后,A企业的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