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家中有瓦房数间,养了不少家畜,家境不错。但从1999年至2002年一直未交农业税、乡统筹费、义务工费、村提留款等共4320元,经某乡人民政府多次催缴仍置之不理。为此,某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授予乡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和国务院颁发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于2003年1月20日制作了“关于某社社员张某拖欠税费等款项的期限缴纳的决定书”,并送达了张某。张某在决定送达后的复议和诉讼期限内即未提出复议,又未提出诉讼,某乡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乡政府是否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