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村民李某(72岁)与张某(61岁)因土地纠纷互生怨恨,李某欲报复张某,但恐力不从心,遂叫来邻村刘某(17岁,无违法犯罪经历),要其伺机殴打张某。2011年7月3日,刘某在李某带领下持棍棒来到张某家中,李某指使刘某将张痛打一顿后离去,所幸未造成张某过大伤势(经鉴定属轻微伤),张某被打后向A派出所报案,7月4日,刘某在家中被A派出所口头传唤到案,刘某对上述违法行为如实进行了陈述,但李某因外出暂未到案。A派出所结合对张某询问情况认定:刘某在李某指使下殴打张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7月4日,A派出所呈报所属公安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以殴打他人行为对李某、刘某各处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当日,A派出所将刘某送拘留所执行拘留,次日,李某回家后被A派出所执行行政拘留。 问: 公安机关在处理该案时是否存在程序性的问题?如有,请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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