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
(1)审计项目组评估认为应收账款的重大错报风险较低,对甲公司2017年11月30日的应收账款余额实施了函证程序,未发现差异。2017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余额较11月30日无重大变动。审计项目组据此认为已对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存在认定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审计项目组负责填写询证函信息,甲公司业务员负责填写询证函信封,审计项目组取得加盖公章的询证函及业务员填写的信封后,直接到邮局将询证函寄出。
(3)客户丙公司的回函并非询证函原件。甲公司财务人员解释,在催收回函时,由于丙公司财务人员表示未收到询证函,将其留存的询证函复印件寄送给了丙公司,并要求丙公司财务人员将回函直接寄回至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认为该解释合理,无须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4)甲公司管理层拒绝审计项目组向客户丁公司寄发询证函。
要求: (1)针对上述第(1)至(3)项,逐项指出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2)针对上述第(4)项,指出审计项目组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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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减法计提折旧,期末采用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存货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期末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假定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昌盛公司2011~2012年部分经济业务如下:
(1)2011年4月1日昌盛公司开发一项新项目,乙公司以一台新设备作投资,用于新项目。本设备在乙企业的账面原值为200万元,未计提折旧,投资合同约定的价值为200万元(假定是公允的)。按照投资协议规定,昌盛公司接受投资后,乙公司占增资后注册资本800万元中的20%。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5年,假设净残值率为4%,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
(2)2011年5月1日,新项目投产,生产A产品。昌盛公司购入生产A产品的新型材料117万元,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为17万元。另外支付运杂费3万元,其中运费为2万元,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3)2011年12月31日,新型材料实际成本为150万元,市场购买价格为145万元,该新型材料只能用于生产A产品;A产品的估计售价为225万元,预计销售费用及税金为10万元,生产A产品尚需投入100万元,生产A产品的总成本为250万元。
(4)2011年12月31日,由于生产的A产品销售不佳,上述设备的可收回金额为140万元。重新预计该设备的尚可使用年限为4年,折旧方法没有发生变化。
(5)2012年7月1日,由于新项目经济效益很差,昌盛公司决定停止生产A产品,将不需用的新型材料全部对外销售。已知剩余部分的新型材料出售前的账面余额为70万元。新型材料销售后,取得收入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收到的货款已存入银行。
(6)2012年7月1日A产品停止生产后,设备已停止使用。9月5日昌盛公司将设备与丁公司的钢材相交换,换入的钢材用于建造厂房。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昌盛公司收到丁公司支付的补价6.4万元。假定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要求(以万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编制昌盛公司接受投资、购买新型材料的相关分录。
(2)分析、判断2011年末是否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如果需要计提,应计提多少减值准备。
(3)编制2012年将存货对外出售的相关分录。
(4)计算2012年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对昌盛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
投资和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设备一台(该设备系2009年1月购入)。大华公司库存商品账面余额为15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格)为200万元;B股票的账面余额为260万元(其中:成本为21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为50万元),公允价值为300万元。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为300万元,公允价值为336万元;固定资产――设备的账面原值为240万元,已计提折旧100万元,公允价值144万元,另外A公司向大华公司支付银行存款29.52万元。大华公司和A公司换入的资产均不改变其用途。
假设两公司都没有为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大华公司和A公司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要求:
(1)计算大华公司换入各项资产的成本;
(2)编制大华公司有关会计分录;
(3)计算A公司换入各项资产的成本;
(4)编制A公司有关会计分录。
预评价的评价单元一般包括() 等
A. 选址与总平面布置
B. 生产工艺及设备
C. 电气设施及自动控制
D. 消防设施
E. 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
A:《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2011)
B:《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
C:《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11)
D:《混凝土用再生骨料》(GB/T 25177-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