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0日,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商品,向B公司开出一张100万元的商业汇票以支付货款,出票人为A公司,承兑人为C公司,汇票的粘单上有D、E两公司的保证签章,同时在票据的粘单上记载“保证人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6月25日B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F公司以支付欠款,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6月28日,F公司为购买货物,将该汇票背书给G公司,约定10日内交货,但是到期G公司并未交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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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甲公司主要从事食品的生产和销售,2018年度取得销售收入2000万元,转让设备300万元。2018年,甲企业其他相关财务资料如下:(1)发生销售费用450万元,其中包括广告费200万元,上一年结转的业务宣传费150万;(2)发生自然灾害,损失外购的不含增值税的原材料金额40万元(已抵扣进项税额),取得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金额22万元;(3)向环保部门支付罚款5万元,支付诉讼费1万元;(4)从
2018年度某企业财务资料如下:(1)产品销售收入800万元,接受捐赠收入40万元,出租仓库收入5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2)该企业全年发生的产品销售成本430万元,销售费用80万元,管理费用20万元,财务费用10万元,营业外支出3万元(其中缴纳税收滞纳金1万元),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90万元,消费税及附加7.2万元。(3)2017年经税务机关核定的亏损为30万元。已知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
某食品加工厂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实现会计利润60万元,相关财务资料如下:(1)取得到期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2)发生财务费用12万元,其中:支付因向某商场借款100万元而发生的利息7万元。(3)发生管理费用30万元,其中:补充养老费20万元。(4)发生营业外支出10万元,其中:因拖欠应缴税款,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1万元。已知: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
2018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