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公司向德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就争议解决方式做出修改。指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德国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双方意见不一,于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试问:按照《公约》的规定,如果你是仲裁员,你将如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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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公司向国外A公司发一实盘,在有效期内,A公司没有作出反应,而B公司却向我公司发出接受的通知。这样我某公司与B公司就成了交易关系。请分析对错并说明原因。
我出口公司于5月10日向外商发盘某商品每公吨CFR Shanghai USD200,有效至5月17日复到。5月12日收到该外商发来电传称:"接受CFR Shanghai USD180",我未予答复。5月14日,该商品价格剧涨。外商于5月15日又向我公司电传表示“接受你方5月10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问:此项交易是否达成?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构成一项有效的发盘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的条件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