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民银行调入和金融机构相互取款业务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可采取以下()方案
A. 再次清点并记录冠字号码。金融机构利用本行清分机或类点验钞机重新清点并记录冠字号码。清点过程中发A现的假币,责任归本行;清点后发现假币,责任归原封捆单位
B. 再次清点并记录冠字号码。金融机构利用本行清分机或类点验钞机重新清点并记录冠字号码。清点过程中发A现的假币,责任归原封捆单位;清点后发现假币,责任归本行
C. 冠字号码信息流与现金实物流同步交接。配备相应软硬件,进行冠字号码信息流与对应现金实物流的同步交接与记录
D. 金融机构间跨行现金应进行冠字号码采集,不必实现可追溯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