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甲烟草集团公司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支付不含税价款16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乙企业将该批烟丝加工成甲类卷烟800箱(250条/箱,200支/条),当月加工完毕,甲公司将卷烟全部收回,乙企业收取不含税加工费20万元。已知烟丝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甲类卷烟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6%加0.003元/支。
A. 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为208.36万元。
B. 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为12万元。
C. 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为181.09万元。
D. 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为193.0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