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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及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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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2013年7月16日下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发表微博,评点“李天一案”。他在微博中写道“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言论一出,旋即引发网民一片骂声。7月16日他发表微博:“……,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在该微博的两万余条评论中,大部分网友指责易延友言论不当,更有部分网民留言辱骂。一片骂声中,易延友发表微博称,“看了一下评论,不堪入目。网络就是网络,不能奢望可以成为理性对话的公共平台。”当记者电话联系易延友时,他表示不会对此事做出回应,“我不回应,也不跟人辩论,我也不删帖,因为我认为我没有错。”请结合上述文字中的观点,从定罪与量刑两个层面,论述强奸圣洁的修女与强奸低谷的妓女在刑法意义上有无或有何不同?

如何理解“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和“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这一条规定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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