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棚矶。1967年11月,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1981年7月,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栋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1986年5月,已离开广东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在美国去世后,到广州某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有关证明,同年7月领得房屋产权证。周乐蒂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留下的上述房产。法院认为,(香港居民)范素贤是(定居美国38年的)李伯康之结发妻子,李伯康在未与范素贤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在美国的周乐蒂结婚属重婚,确认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请问本案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是否有先决问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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