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R进出口公司向卡斯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一笔广东花生果。国外开来信用证有关装运条款规定如下:"50M/Tons of Guangdong Groundnutsin Shell, Loading port:Guangzhou. Bill of lading must be dated not later than May 15, 2006. 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50公吨广东花生果,装运港:广州,提单日期不得迟于2006年5月15日。允许分批装运。)R进出口公司根据上述信用证规定备妥货物于5月3日在广州黄埔港进行装运,并备单办理议付。但单据寄至开证行,于5月15日被提出单证不符:“你第хххх号单据收到,经审核发现你提单记载装运港为黄埔港(Huangpu),而我信用证规定装运港为广州港(Guangzhou)。不符合我信用证要求。请速告对单据处理的意见。”R进出口公司对开证行上述意见认为是故意挑剔,于5月17日发出如下反驳电:“你5月15日电悉。关于我单据不符点之事,我们认为你信用证规定装运港:广州,我们就是从广州的黄埔(Huangpu)港装运的,并未超出你信用证规定的广州范围内,仍然符合信用证要求。所以我们认为我单证是相符的,请你按时付款。”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就案例进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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