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A公司有一批纺织原料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原来的老客户B公司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作了规定,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4月17日B公司收到信件。恰巧B公司急需一批该种原料,第二天即拍发电报请其准备尽陕发货,并表示已按原来的惯例汇出了5%的货款作为预付货款。国内电报局于4月19日将B公司的电报送达A公司。不料A公司由于未收到B公司的回复,已于4月18日将原料卖给另一客户。B公司几次催货未果,便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其损失。请根据《公约》规定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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