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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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征收教育费附加。()
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一律在纳税人所在地缴纳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