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被告人舒某、张某,在一次公共汽车抢劫案中,打伤了周某和钟某两人,打死了万某。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钟某和万某的儿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共要求赔偿损失约20万元。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民事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法查封和扣押了两被告人的部分财产。同时,人民法院将周某、钟某和万某的儿子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原告人开始审判。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比较复杂,考虑到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为保证案件的质量,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移交民事审判庭审判。问:
周某是否有权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将周某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原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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