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我国A机械公司向韩国B公司出口一批机械设备,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使用DES术语,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10月12日前交货,开证行凭买卖双方货到目的地经检验合格后会签的货物交接凭证付款。9月下旬,A公司的机械设备装上TVS轮驶向目的港。此时,B公司要求货物装船后卖方将全套提单空邮买方,以便买方及时凭以办理进口通关手续,A公司即照办。其后,由于海上风浪过大,船舶行驶缓慢,迟到了几天才到达目的港,遭到买方责难,并以降价相要挟。经过A公司努力争取,B公司才未予追究。接着双方对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又发生争议,B公司称该国的习惯做法是由卖方承担。最后A公司承担了卸货费用。卸货后,B公司派人检验设备,声称设备不完全符合合同规定,拒绝在货物交接凭证上签字。经A公司艰难交涉,并降价7%,B公司才签字,开证行才予以付款。请对案情加以分析,卖方的做法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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