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8年1月间,某商业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陈某与其胞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同时盗盖承兑签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的到期日为同年6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对虾公司,该公司为陈某胞弟所经营的企业。陈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并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背书)。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96万元支付给了对虾公司。汇票到期,城市合作银行向A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问:
(1)本案的票据行为有哪些?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果有,应向谁行使?如果没有,该如何处理?
(3)如果陈某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无出票人一栏)签署银行承兑汇票,这对某城市合作银行有何影响?(假设其他情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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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以在人权、选举制度、法治等重大问题上向西方制度模式看齐,但绝不能照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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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女)在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多次找法院领导反映情况,后来在该院一法官邹某的指引下,牛某找到了该院院长黄某,黄某认为该案件属于别人管,但牛某仍希望黄某可以过问一下此事,最终两人发生了冲突,互相撕扯,在撕扯过程中牛某拉住了黄某的领带,后两人都倒在地上。当天该院便迅速下发了《拘留决定书》,称牛某的行为严重地妨碍了黄某的正常工作,致使黄某心脏病突发,已严重妨害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对牛某拘留13天。但就在此后的第四天,已在住院的黄某“心脏病突发”突然变为“一过性脑缺血昏迷”,而牛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侦查。随后牛某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时,因指引牛某去找院长的邹某也被认为在工作中产生不满情绪,图谋对他人进行政治报复,并经公安部门侦查后以涉嫌挑唆故意杀人而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随后,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对牛、邹二人提起公诉,原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法院一审判处牛某有期徒刑10年,判处邹某有期徒刑9年。牛某和邹某不服,随即上诉。二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下达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两被告的律师均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当事人,也未能查阅有关案卷材料。警方的理由是“一见面,他们一翻供,这案子就没法办了”。检察机关连理由也懒得说;就是不让律师会见当事人。
请结合上述具体材料分析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
答题要求:
1. 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1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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