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7年6月3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谭某抢劫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查明,谭某抢劫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判处谭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判决后3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为防止谭某家人转移财产,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遂于当日没收谭某的全部财产。
高级人民法院指派一名审判员对谭某抢劫案进行审理后认为,谭某用自制的炸药包作为抢劫工具抢劫该市银行的事实,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时宣读、出示和查证属实的证人证言、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谭某本人亦曾供述,足以认定。谭某的行为社会影响极坏,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应依法惩处。此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判决同意判处谭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核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裁定予以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于2007年9月3日签发了死刑命令并送达原审人民法院。谭某提出想会见妻子和女儿,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
死刑执行前,谭某揭发了其原任职单位某一领导的重大行贿受贿犯罪事实(后经查证属实),但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谭某主观恶性很大,仍决定于2007年9月18日执行死刑,在司法警察的现场监督下,完成了死刑执行。
问:(1)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最高人民法院未讯问谭某,是否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为什么?
(4)对于谭某的会见请求,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5)原审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哪些做法违反了规定?请说明理由。
(6)若执行停止,原审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查看答案
搜索结果不匹配?点我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