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004年5月19日,舒某申请上海市黄浦区人事局(以下简称黄浦区人事局)公开该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改革制度的文件及该文件提及的市人事局的“解释口径”和“市编制办公室通知”三个政府信息。黄浦区人事局答复舒某,因其已持有第一个文件,故不存在公开该信息的必要,另外两个信息则不属于政府信息。 舒某不服提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黄浦区人事局的答复,舒某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黄浦区人事局的答复违法、判令黄浦区人事局公开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此案具有什么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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