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孙某与王某系夫妻,他们与白某住在同一栋筒子楼里。两家人经常为生活中的琐事发生矛盾和争议,原告白某起诉称:某日下午,孙某与王某趁楼内其他住户上班不在家的机会,手持棍棒冲进公用厨房殴打正在忙碌的自己。故自己拿起菜刀准备自卫,但被孙某迅夺过菜刀,与其妻王某将自己的手按在切菜板上,将其左手无名指尖切下了一小截。白某立即前往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以邻里纠纷为由并未立案,原告在派出所干警的劝说下前往医院治疗。随后,原告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并提交了派出所报案证明、医院门诊病例、医药费单据、断手指一截以及伤残左手等作为证据。被告在答辩中承认当日纠纷发生的事实,但否认原告手指为其切断。法院因原告无法举出录像式的证据证明其手指为被告切断,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如何评价法院对此案事实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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