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现年35岁,2004年药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到某市人民医院药剂科工作。2010年经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2011年,碍于情面利用自己的证件替亲戚李某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担任药店负责人,但不参与实际经营。2013年因为洒后驾车被罚款,并暂扣驾驶证1个月。2015年3月该药店因故意销售假药“筋骨丹”和“喘立消丸”400瓶,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余某的行为符合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相关规定的是()
A. 担任药店负责人但不参与药品质量管理
B. 替亲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担任药店负责人
C. 作为医疗机构药剂人员参加考试并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D. 在担任医疗机构药剂人员的同时,在药店挂证担任执业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