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税务稽查局张悦与李雪2009年5月12日,到方圆公司开展税务检查,获取如下资料: 资料一:2007年方圆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正大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方圆公司属非关联方),价款936000元(含增值税)。2008年正大公司发生财务困难,双方协议,正大公司以一批产品偿还债务的一部分,剩下的部分转为方圆公司对正大公司的投资。正大公司转让的该批产品的成本为300000元,市价为340000元(不含增值税);用于抵债的普通股为100000股,每股面值1元(交易税费略),股票市价为每股5元。正大公司没有对转让的产品计提减值准备,方圆公司也未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方圆公司和正大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7%,其他相关税费略。 资料二:2006年方圆公司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进行更新改造,共计发生支出90万元,估计延长3年使用期,每年已经摊销金额为30万元,经检查实际的使用期间为5年。 针对资料一,2008年方圆公司获得的还债资产,其计税基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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