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5日,我局卫生监督员在经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娱乐场所有3名从业人员无健康体检合格证,直接从事为顾客服务的工作。2011年8月15日,我局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针对该案展开了进一步调查取证,分别对秦某、王某等从业人员做了询问笔录,收集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该案于8月17日调查终结。经卫生监督员合议认为该娱乐场所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浴城立即改正违法的行为并按自由裁量进行1000元处罚,送达决定书于9月28日签收,被处罚人自觉缴纳罚款,本案于10月25日结案。卫生监督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有哪些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