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B.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C. 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三十日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D.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如果还是不能作出复议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再延长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