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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发生以下情况: (1)公司财务部门搬入新的办公室,财务人员将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全部销毁。其中包含正在使用的一台设备的原始发票。 (2)公司一供货商多次上门催要逾期货款,经公司负责人同意,会计主管张某让出纳员将一张5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供货商。供货商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该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50万元为由予以退票。 (3)公司对外报送2011年年度会计报告,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公司财务总监签字、盖章后报出。 (4)公司接受上级有关单位审核,发现一张购买计算机的发票,其"金额"栏中的数字有更改现象,经查阅相关买卖合同、单据,确认更改后的金额是正确的,更改处盖有出具单位的相关印章。公司以该发票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并入账。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关于该公司对购买计算机发票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该公司的处理方法符合法律规定
B. 该公司的处理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C. 发票上金额无错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新开具
D. 发票上金额无错误,在更改处有出具单位的相关印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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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男,43岁,因“眼痛、头痛4d,右额、鼻尖水疱3d”来诊。既往曾有水痘病史。查体:T36.5℃;右侧额部、发际、鼻尖多发红斑,表面簇集水疱、丘疱疹,无脓疱或血疱;右侧结膜充血;右耳前、颌下淋巴结肿大,伴压痛。对诊断有意义的检测项目包括(提示查体:双眼视力:VOD0.5,小孔矫正至1.0,VOS1.0。右侧球结膜混合性充血、水肿,上、下睑结膜充血,可见水样分泌物,角膜上可见散在点状浸润,前房(-),瞳孔等大正园,对光反射存在,晶体(-),可见视盘增生及滤泡形成,眼球活动度、眼压及眶压正常;面部鼻窦区无压痛;颈软,无抵抗;心前区无隆起,心界不大,各瓣膜听诊区未闻及病理性杂音;脑膜刺激征(-),病理反射未引出。实验室检查:血WBC5.8×109/L,N0.54,L0.41;尿常规正常;心、肝、肾功能正常;HSVⅠ、Ⅱ型抗体(-),CMV抗体(-),水痘抗体IgM(+)。腹部彩色超声:正常。)()

A. 脑脊液
B. 细胞学检测
C. 血清学检测
D. 病原学检测
E. PCR检测
F. 胸部X线片
G. 胃镜

患者女性,11岁,小学五年级学生。主因控制不住地反复想无意义事情,不自主眨眼、模仿他人说话、吼叫、打自己近两年,加重一年而就诊。两年前父母让患者学钢琴,患者不肯,母亲严厉训斥患者,其后表现情绪不良、少语一月余,其后情绪恢复,于20个月前逐渐出现爱眨眼睛,其后逐渐出现努嘴巴、甩头、发声吼叫,偶尔要拍打自己,反复想一些无意义的事情,努力控制自己不去想,但无法控制,为此感到很痛苦。半年余未经任何治疗,病情好转。于一年前病情加重,反复想一些无意义的事情,如在做练习题的时候,脑子里立刻想到我为什么做这个题,做了会有什么好处,不做会怎么样,学习受到影响,成绩下降。患者眨眼睛、甩头、发声吼叫等症状也明显加重,几乎每天都出现。患者为此很苦恼,烦躁不安,晚上睡眠差,经常彻夜难眠,食欲也随之下降。为对该患者进行全面评估,目前哪些检查是必要的()

A. 脑电图(EEG)
B. 21号染色体检查
C. 耶鲁综合抽动严重程度量表(YGTSS)
D. Conners儿童行为量表
E. YALE-BROWN强迫量表
F. 血清铜蓝蛋白的测定
G. 全面的神经系统检查
H. MMSE量表

女性,26岁。颈前增粗3个月。患者3个月前无意中发现颈前增粗,无疼痛和发热,无心慌、多汗、怕热。发病以来饮食正常,大、小便及睡眠均正常,体重无下降。既往体健,妊娠7个月,无肿瘤家族史。查体:T36.4℃,P80次/分,R20次/分,BP120/70mmHg。皮肤、巩膜无黄染,双侧颈部及锁骨上淋巴结未触及肿大。口唇无发绀,气管居中,甲状腺呈对称性Ⅱ。肿大,表面光滑,质软,听诊无血管杂音。双肺未闻及干湿性啰音,心界不大,心率80次/分,律齐。腹隆呈7个月妊娠大小,无压痛,肝脾肋下未触,移动性浊音(-),肠鸣音正常。脊柱四肢无异常。产科检查胎儿正常。实验室检查:血常规:Hb110g/L,WBC6.0×109/L,N0.68,Plt260×109/L。粪常规(-),尿常规(-)。要求:根据以上病历摘要,请写出初步诊断、诊断依据(如有两个以上诊断,应分别写出各自诊断依据,未分别写出扣分)、鉴别诊断、进一步检查与治疗原则。

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由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便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货,并提出赔偿要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 你认为法院判决合理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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