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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阮中怀夫妇与邻村的胡进夫妇达成了收养协议,将儿子阮星(6岁)送给胡进夫妇收养。阮星被收养后,改名胡星,受到养父母一家宠爱,并与生父母时有往来。1996年,胡星因逃学,胡进气愤不过,打了他一个耳光,胡星赌气回到阮家。后胡进夫妇多次到阮家找胡星,要领他回家,而胡星坚决不回,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两个月后,阮中怀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胡进夫妇经过考虑,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阮中怀夫妇补偿他们在6年间支付的抚养费12000元。阮中怀夫妇却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系胡进夫妇的虐待行为所致,因而不能付给扶养费。双方争执不下,诉到法院。 问: 本案中收养关系能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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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夏某与岳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3月登记结婚。岳某18岁入伍。结婚时,岳某在外省某部队机关工作。婚后,夏某的父母赠给两人名人字画6幅,纯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共价值7.2万元。婚后不久,岳某复员回家,带回医疗费5000元,一次性自主择业费52000元。两人居住的房屋是夏某婚前从单位承租的,婚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但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夏某名下。2011年5月,岳某与一女同事出差时在旅店同居被公安部门查获,后夫妻感情破裂。两个月后,夏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要求房屋及结婚时父母所赠财产全部归某所有,并平均分配岳某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及一次性自主择业费。 夏某父母赠与的财产可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夏某与岳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3月登记结婚。岳某18岁入伍。结婚时,岳某在外省某部队机关工作。婚后,夏某的父母赠给两人名人字画6幅,纯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共价值7.2万元。婚后不久,岳某复员回家,带回医疗费5000元,一次性自主择业费52000元。两人居住的房屋是夏某婚前从单位承租的,婚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但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夏某名下。2011年5月,岳某与一女同事出差时在旅店同居被公安部门查获,后夫妻感情破裂。两个月后,夏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要求房屋及结婚时父母所赠财产全部归某所有,并平均分配岳某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及一次性自主择业费。 房屋是夏某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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