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A与某集体企业B、某大学C达成协议,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D。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人民币,其中,A用货币出资10万元,用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5万元;B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万元;C以货币出资5万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10万元。该公司章程还规定了首次出资30万和其余出资在两年内缴清。在实际出资过程中,分别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出资的A、B、C,都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且,C已将其以货币形式出资的5万元存入D公司的临时账户,只有A用货币出资的10万元尚未到位。D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和分期缴纳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