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是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A市B区一家大型企业。该公司共有东、南、西3个排污口,废水全部进入市政网,其中仅南排放废水经管道网进入该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2005年5月,B区环境监察部门对该公司进行抽样发现三个排水口污染物全部超标排放,B区环境监察部门依据抽测数据,对该公司5月进行核定,经计算,东排口污染物当量前三位分别为pH为100000污染当量,COD为80000污染当量,氨氮75000污染当量;南排放口色度为90000污染当量,COD75000污染当量,氨氮60000污染当量;西排放口余氯为120000污染当量,COD100000污染当量,氨氮10000污染当量。计算排污费为994000元并按照规定在6月12日下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该公司因经营困难,6月28日向区环境监察部门提出申请减免5月排污费600000元,余下394000元排污费缓期到10月缴纳,环境监察部门表示可以考虑。环境监察部门的做法是否存在错误并阐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