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1年,A省甲种子公司委托乙种子公司培育种子,在种子回收过程中,双方就如何确定种子的价格发生了纠纷。甲公司认为应该适用A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A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条例》),该条例规定种子的价格执行省内指导价。乙公司认为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该法规定种子价格执行市场价。由于按照市场价计算出的种子价格比按照省内指导价计算出的种子价格高出数十万元,乙公司将甲公司起诉到A省C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种子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 请问: 若《种子条例》的规定与《种子法》的相关内容相抵触,根据立法法的规定,C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若《种子条例》的规定与《种子法》的相关内容相抵触,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否改变或撤销《种子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什么?
若《种子条例》的规定与《种子法》的相关内容相抵触,则A省人大常委会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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