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B. 建筑安装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这部分质保金可以按照发票所载金额扣除 C.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D.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E.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不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