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赵某在运输途中车翻货损,赔偿了托运方大笔资金,并欠下汽车维修商一大笔维修费用。到2012年3月,赵某再无资金用以还贷。于是,银行派人开走了赵某用作抵押的轿车,并把它作价卖给了王某,得款32万元,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及延期利息等。赵某却认为轿车作价太低,银行应返还其一定的剩余资金。双方发生争执,赵某遂提起诉讼。本案中保证人刘某的保证期间为()。
A. 2012年3月11日至2012年9月10日
B. 2011年3月11日至2013年3月10日
C. 2012年3月11日至2014年3月10日
D. 2012年3月11日至201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