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人民银行下属金店,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金银首饰零售业务,并兼营金银饰品的来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业务。2008年1月,该企业主要发生下列几笔涉税经济业务(以下售价为不含税售价):(1)销售金银首饰100000元,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盒不含税收入1500元;(2)接受消费者委托加工金项链两条,收到黄金价值3000元,同时收到加工费500(不含增值税),同类金项链单位售价2000元,当月加工完备并将加工好的项链交送委托人。(3)将金银首饰与外购镀金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对外零售,取得销售收入50000元。(4)将金手镯500克,进价每克140元,用于对外馈赠。(5)销售包金戒指200克,售价每克30元。(6)通过以旧换新方式,用足金戒指100克(售价每克160元),从消费者手中换回足金戒指100克,找回价款800元。(金银首饰成本利润率为6%)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并回答以下问题:将金银首饰对外馈赠应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分别为()。
A. 增值税销项税额13778.94元
B. 增值税销项税额13277.89元
C. 消费税3905.26元
D. 消费税4553.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