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工业企业,纳税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主营业务收入46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380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61万元,营业税14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万元;销售费用120万元,财务费用28万元,管理费用232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0万元;营业外支出100万元,其中向主管部门捐款70万元,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灾区捐款20万元,向技术监督部门缴纳罚款10万元;从联营外商企业分回税后利润17万元,联营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本年已预缴所得税160万元;该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企业对纳税年度应纳所得税进行了如下计算,并编制了纳税申报表:
应纳税所得额=4600+400-3800-14-6-120-28-232-100+17=717(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717×25%=179.25(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179.25-160=19.25(万元)
要求: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哪些错误之处?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2)调整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汇算清缴应缴或退回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