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煤矿以生产煤炭、原煤为主,同时也小规模生产洗煤和选煤,2009年6月该煤矿发生如下业务: (1)外销原煤10000吨,销售价为每吨600元; (2)销售原煤4000吨,销售价为每吨550元; (3)销售本月生产的选煤200吨,选煤回收率为70%,销售价为每吨1200元; (4)移送加工煤制品用原煤3000吨; (5)用本月生产的160吨选煤支付发电厂电费。 当月煤矿购进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0000元。 该煤矿原煤资源税单位税额为每吨0.5元,月底煤矿计算应纳的资源税和增值税为: 应纳资源税课税数量为: 10000+4000+200+3000+160=17360(吨) 应纳资源税税额=17360×0.5=868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600+4000×550+200×1 200+160×1200+3000×550)×17%=174794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747940-500000=1247940(元)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该煤矿计算缴纳的资源税和增值税正确吗?你能帮助该煤矿正确计算应纳资源税和增值税税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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