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5日,东华公司委托王某向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营业执照,该局工作人员刘某告知王某申请需采用格式文本,领取格式文本需要缴纳工本费10元。王某填写完格式文本后,刘某审查后告知王某申请材料不全,要求其补全材料后再来,但是没有告诉有部分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两天后,当王某带着补全的申请材料再来申请时,刘某才告诉王某还有部分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王某无奈,只好返回公司重新填过。8月8日,王某再次来到县工商局,刘某拿到申请材料后,告诉王某回去等候消息。8月29日,该县工商局对东华公司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但是没有说明理由,也没有告诉该公司救济的途径。该公司不服,向上一级工商局提出的复议,复议机关经过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复议决定。随后,该县工商局核发了营业执照,确定营业范围为五金交电,经营期限截至2007年8月1日。2007年8月29日东华公司向该县工商局提出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但是直到营业期限届满,一直没有得到书面答复,所以该公司继续进行营业。2008年1月8日,根据群众举报,该县工商局对东华公司以无照经营为由进行立案查处,尔后,又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问答以下问题:该县工商局对于东华公司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存在以下哪几个错误()
A. 不应收取王某的格式文本工本费10元
B. 在告知王某申请材料不全时,没有一次性告诉有部分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
C. 对东华公司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超出期限
D. 对东华公司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但是没有说明理由,也没有告诉该公司救济的途径
E. 县工商局于2006年6月29日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已超过法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