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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自《晋书•皇甫谧传》):皇甫谧,字士安,幼名静,安定朝那人,汉太尉嵩之曾孙也。出后叔父,徙居新安。年二十,不好学,游荡无度,或以为痴。尝得瓜果,辄进所后叔母任氏。任氏曰:“《孝经》云:‘三牲之养,犹为不孝。’汝今年二十,目不存教,心不入道,无以慰我。”因叹曰:“昔孟母三徙以成仁,曾父烹豕以存教,岂我居不卜邻,教有所阙,何尔鲁钝之甚也!修身笃学,自汝得之,于我何有!”因对之流涕。谧乃感激,就乡人席坦受书,勤力不怠。居贫,躬自稼穑,带经而农,遂博综典籍百家之言。沈静寡欲,始有高尚之志,以著述为务,自号玄晏先生。著《礼乐》《圣真》之论。后得风痹疾,犹手不辍卷。 或劝谧修名广交,谧以为“非圣人孰能兼存出处,居田里之中亦可以乐尧舜之道,何必崇接世利,事官鞅掌,然后为名乎。”作《玄守论》以答之,曰: “或谓谧曰:‘富贵人之所欲,贫贱人之所恶,何故委形待于穷而不变乎?且道之所贵者,理世也;人之所美者,及时也。先生年迈齿变,饥寒不赡,转死沟壑,其谁知乎?’ “谧曰:‘人之所至惜者,命也;道之所必全者,形也;性形所不可犯者,疾病也。若扰全道以损性命,安得去贫贱存所欲哉?吾闻食人之禄者怀人之忧,形强犹不堪,况吾之弱疾乎!且贫者士之常,贱者道之实,处常得实,没齿不忧,孰与富贵扰神耗精者乎!又生为人所不和,死为人所不惜,至矣!喑聋之徒,天下之有道者也。夫一人死而天下号者,以为损也;一人生而四海笑者,以为益也。然则号笑非益死损生也。是以至道不损,至德不益。何哉?体足也。如回天下之念以追损生之祸,运四海之心以广非益之病,岂道德之至乎!夫唯无损,则至坚矣;夫唯无益,则至厚矣。坚故终不损,厚故终不薄。苟能体坚厚之实,居不薄之真,立乎损益之外,游乎形骸之表,则我道全矣。’” 遂不仕。耽玩典籍,忘寝与食,时人谓之“书淫”。或有箴莫过笃,将损耗精神。谧曰:“朝闻道,夕死可矣,况命之修短分定悬天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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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A公司与B公司订立了一份80万元的购货合同。合同约定:2012年6月1日B公司发货,2012年6月10日A公司交付货款。B公司如期发货,但A公司却未按合同规定交付货款。2012年6月20日B公司上门催讨货款,A公司借口货物质量不合格,拒绝付款。此后,B公司因为董事会人员调整,公司内部一直处于混乱状态,没有再提起A公司欠款之事。2014年5月10日,由于山洪暴发冲坏了B公司的办公大楼和厂房,2014年8月20日B公司才恢复正常经营。2014年9月,B公司新任领导再次提起A公司欠款问题,准备提起诉讼。B公司新任领导认为虽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但由于山洪暴发属于不可抗力,应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经了解,B公司得知A公司的另一债权人C公司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A公司破产的申请。2014年10月1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A公司的破产案件。A公司主要的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2012年5月20日A公司以自己价值250万元的办公楼作抵押,向工商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3年;(2)2012年9月30日A公司又以该办公楼作抵押,向建设银行贷款150万元,期限1年。因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贷款,建设银行已于2014年2月1日向法院起诉,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3)C公司曾为A公司债务的保证人,在2013年4月10日曾代替A公司清偿债务65万元,但C公司在2013年4月20日曾欠A公司债务50万元,C公司向管理人提出行使抵销权,抵销对A公司的50万元的债务。(4)A公司曾在2013年12月时提前清偿了D公司的100万元债务,经查,A公司欠B公司的债务在2014年8月时到期,管理人认为该提前清偿债务的行为应予以撤销。(5)E公司因贸易活动欠A公司货款120万元已经到期,但A公司无正当理由一直未向E公司主张清偿,致使该债权于2014年1月1日时超过f2年的诉讼时效,已知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发生中止和中断的情形。要求:根据以上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B公司认为诉讼时效中止的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2)工商银行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说明理由。(3)C公司能否行使抵销权?并说明理由。(4)建设银行享有的A公司抵押财产的债权是多少?并说明理由。(5)管理人认为A公司提前清偿D公司债务行为应撤销的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6)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后对E公司的债权是否丧失了胜诉权?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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