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13年发生如下事项。 (1)甲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在2014年2月10日以每件40元的价格向乙公司提供A产品10000件,如果不能按期交货,将向乙公司支付总价款20%的违约金。由于原材料价格上升及人工成本提高等因素,导致A产品的单位成本超过合同单价。至2013年年末产品完工并验收入库。假设A产品的单位成本为50元,市场单位售价为45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2)2013年8月1日,甲公司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被丙公司起诉。至2013年12月31日,该起诉讼尚未判决,甲公司估计很可能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150万元的可能性为70%,赔偿100万元的可能性为30%。甲公司基本确定能够从直接责任人处追回30万元。 (3)甲公司2012年12月31日"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科目年末余额为20万元。201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分别销售B产品100台、200台、220台和300台,每台售价为20万元。对购买其产品的消费者,甲公司做出如下承诺:该产品售出后三年内如出现非意外事件造成的故障和质量问题,甲公司免费负责保修(含零部件更换)。根据以往的经验,发生的保修费一般为销售额的1%~2%。假定甲公司2013年四个季度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分别为16万元、44万元、64万元和56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针对事项(1),甲公司应在年末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A. 确认预计负债10万元
B. 确认预计负债13万元
C. 确认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
D. 确认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确认预计负债3万元
胞体巨大,周边不整;胞核数目较多,彼此孤立,无核丝相连,染色质呈粗网状,核仁1~2个;胞质丰富,染淡蓝和浅红色,有很多蓝紫色颗粒。此细胞为()胞体直径10~18μm;核染色质呈粗颗粒状,排列紧密,分布不均,有明显厚实感,核仁1~2个,清晰,核膜清楚;胞质很少,亮蓝色,仅环于核周。此细胞为()胞体直径10~18μm;核染色质呈细致颗粒状,排列均匀、平坦,核仁2~5个,界限清楚;胞质呈淡蓝色,着色均匀,浅淡。此细胞为()胞体直径12~20μm,呈圆形、椭圆形、梭形、多角形;胞核较小,居中或偏位,核染色质模糊,胞核常被遮盖结构不清;胞质充满嗜碱性颗粒。此细胞为()胞体直径12~20μm;核染色质聚集,核仁可见或消失;胞质较多,呈淡蓝色,内有非特异性天青胺蓝颗粒。此细胞为()胞体直径15~20μm,可见伪足突出;核染色质呈粗颗粒状,不均匀,着色深,核仁1~3个,较大,界限不清;胞质呈深蓝浓稠,不均匀如油画感,核周有淡染区。此细胞为()胞体直径25~30μm,多呈梭形;胞核呈圆或椭圆形,染色质网状,多无核仁;胞质量少,分布于细胞两端,染蓝红色,可有细小紫红色颗粒。此细胞为()胞体直径8~15μm;核染色质凝聚呈条索状或块状,有明显的间隙,核仁消失;胞质可见嗜多色性。此细胞为()胞体直径8~15μm;核染色质常排列成车轮状;核质丰富,染蓝色或红蓝相混的蓝紫色,有泡沫感。此细胞为()胞体较大,直径20~40μm,长椭圆形或不规则形,单个或多个成簇分布;胞核常偏位,核染色质粗网状,1~3个核仁;胞质丰富,染深/灰蓝,边缘呈云雾状。此细胞为()
A. 原始粒细胞
B. 早幼粒细胞
C. 原始红细胞
D. 中幼红细胞
E. 原始淋巴细胞
F. 浆细胞
G. 破骨细胞
H. 成骨细胞
I. 内皮细胞
J. 组织嗜碱细胞
K. 颗粒型巨核细胞
2000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于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8%,2年6个月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S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S项目)开发建设;A公司应当按季向B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的违约金。 在A公司与B银行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银行与A公司和C公司分别签订了低押合同和保证合同。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S项目作为抵押,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B银行有权用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而用A公司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后仍不足以补偿B银行遭受的损失时,C公司保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B银行依照约定于2000年3月6日向A公司发放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2年6个月的借款利息。2001年4月5日,B银行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遂要求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以借款资金应当由自己自行支配为由未予纠正。同年5月,B银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同年8月,B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将用于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同时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经查:A公司实际投入S项目的资金为3800万元,挪用资金15000万元;S项目经评估后的可变现价值为3500万元;S项目建设取得了一切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C公司是A公司控股的子公司,C公司与B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获除A公司之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并隐瞒了与A公司的关联关系。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