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总机构设在我国某大城市,除在该在大城市设立具有独立经营职能的投资分支机构(该投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能分开核算)外,还分别在我国A、B两省省城设有从事保险业务的二级分支机构。该保险公司实行以实际利润额按季预缴分摊企业所得税的办法,根据2011年第一季度报表得知,公司第一季度取得利息和保费收入共计36000万元、发生的税前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共计26020万元(不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此外,从公司以前年度报表中得知投资分支机构和A、B两省的二级分支机构2009年度、2010年度有关资料如下:2009年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如下表(单位:万元)相关项目及金额二级机构及合计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投资分支机构2000020011000A省分支机构4000050015000B省分支机构5600064026000合计金额1160001340520002010年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如下表(单位:万元)相关项目及金额二级机构及合计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投资分支机构2300025012000A省分支机构4500058018000B省分支机构6000070028000合计金额128000153058000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