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二)
甲、乙、丙拟设彭辉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彭辉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为普通合伙人,以实物作价出资3万元;乙、丙为有限合伙人,各以5万元现金出资,丙自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纳出资;甲执行彭辉企业事务,并由彭辉企业每月支付报酬3 000元;彭辉企业定期接受审计,由甲和乙共同选定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彭辉企业的盈利在丙未缴纳5万元出资前全部分配给甲和乙。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可否约定每月支付甲3 000元报酬?简要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有关乙参与承办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约定可否被视为乙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简要说明理由。
3.合伙协议可否约定彭辉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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