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日,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700万元的企业财产保险和附加盗窃险。保险期自2015年4月15日零时至2006年4月14日24时止。共计保险费15000元。合同约定保险费分3期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于2015年6月15日前缴纳5000元;第二期保险费于2015年9月15日前缴纳5000元;第三期保险费于2015年12月15日前缴纳5000元,届时缴纳完毕。缴纳方式是通过银行办理委托收款。保险合同签定以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按时到银行办理委托收款,被告之:该帐户无钱可划拨。保险公司多次找某公司催收保险费,均被以各种借口推托。2016年4月11日,某企业仓库由于电线短路发生火灾,烧毁了近160万元的货物。火灾发生当日,某企业立即将全部保险费交到银行,然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某企业没有按期缴纳保险费。某企业不服,起诉于法院。你认为法院应该如何判决比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