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杭州市某中外合资企业向其合资外方在境外的母公司进口属自动许可管理的纺织机械设备10台,成交总价为每台1200美元 CIF Less 3% Quantity Discount 上海,即3%数量折扣价。合同规定折扣款在买方付款时自行扣除,若买方将该进口设备转售给其他企业则应从获取的利润中返回10%给卖方。装载该货物的船舶于2007年12月2自申报进境,进口货物收货人于12月8日向海关申报。海关在审核完税价格时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不能用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决定采用上个月进口的与该货物型号完全相同的机设备的成交价格每台1320美元作为完税价格。该进口货物按从价税征收进口关税税率为10%,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海关计征汇率为1美元=7.48人民币元。若海关以“相同货物成交法”审定完税价格,纳税义务人对该批进口货物总计应缴纳的进口税额是多少?计算公式:完税价格=单价*数量*汇率进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额)* 增值税率进口税额 = 进口关税税额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 + 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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