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毛某、胡某决定共同投资成立宁波一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约定毛某出资300万,胡某出资200万,毛某由于个人资金不足,于2006年1月6日,向其朋友借款人民币50万元凑足300万汇入宁波一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宁波市商业银行开设的帐户,胡某也按约定将200万资金存入验资帐户,2006年1月12日通过验资,取得验资报告。1月13日胡某将公司帐户中50万元提走用于购买个人住房。2006年1月18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毛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06年3月22日,毛某从公司帐户中提取现金50万元,归还给朋友,这笔款项以“其它应收款”的形式记入会计帐目中。2006年7月3日,被工商执法人员查获。本案中,胡某将公司帐户中50万元提走用于购买个人住房的行为属于()
查看答案
搜索结果不匹配?点我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