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日,BELLY有限责任公司与汇兴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单购销合同,BELLY有限责任公司为支付汇兴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签发了实业银行西兴支行的转账支票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3万元。在没有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情况下就交付了支票。 2005年4月13日,有人持一张大写与小写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的转账支票到紫奇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彩色棉花。转账支票没有任何背书。 紫奇有限责任公司收下支票。2005年4月13日下午,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盖下自己的印章作背书,并通过付款夏华银行复兴支行从BELLY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划走人民币130万元,转入紫奇有限责任公司账户。 2005年4月25日,BELLY有限责任公司与夏华银行复兴支行对账时,发现账上存款少117万元。经核查发现,有一张转账支票已被改写,就是BELLY有限责任公司为支付汇兴有限责任公司货款而签发的那一张。 随后,BELLY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转账支票金额已被明显更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 2、请求判令紫奇有限责任公司返还BELLY有限责任公司117万。 3、夏华银行复兴支行没有按规定严格审查,使BELLY有限责任公司遭到一定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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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力施工企业经招投标承接了1000MW发电厂的建设安装工程任务,工期18个月。时间紧任务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电厂的大件设备较多,并有几百吨重,其运输较为困难。在电机运输过程中就出现因桥承载力不够而现场加固桥梁,影响运输工期的情况。 事件2:建设单位将一台1个月后才能安装的大型机组设备运抵了施工现场,卸车过程无施工企业设备管理人员参加,也未进行设备配件的进出库清点、验收等;该大型机组设备下方铺垫道木,上面用防雨布遮盖,零、配件木箱放置在机组旁边;该临时场地虽有顶棚,但没有围墙,人员可随便出入;存放完毕后随即交由施工企业管理。 事件3:在机组安装时,发现设备随机的4根地脚螺栓丢失。从资料查知,螺栓材质为35号钢,而现场只有Q235钢。为了不影响安装进度,企业项目部自行采用Q235钢加工了4根地脚螺栓,使机组安装就位。 事件4:机组单机试运行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进行中间交接。在交接施工资料中,没有地脚螺栓重新加工和材料代用的记录。同时,施工单位项目部为了以后安装这类机组的需要,将一套随机资料(包括设备技术要求、安装指南、操作手册等)以及专用工具自行留下,为此建设单位提出了交涉意见。 问题: 指出建设单位将一台不能立即安装的大型机组运至施工单位工程现场存放,交由施工单位管理的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
2000年10月,甲融资租赁公司(下称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从国外购进一套花岗岩生产线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10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400万元(每季支付100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租期届满后,租赁设备归乙公司所有。为了保证乙公司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丙公司所属的丁分公司在征得丙公司的口头同意后,与甲公司订立了保证合同,约定在乙公司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丁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2001年12月,甲公司依约将采购的设备交付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依约开始向甲公司支付租金。 2003年3月,甲公司获悉:乙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洽谈期间所提交的会计报表严重不实;隐瞒了逾期未还银行巨额贷款的事实;伪造了大量客户订单。甲公司随即与乙公司协商,并达成了进一步加强担保责任的协议,即:乙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栋厂房作抵押,作为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乙公司将用于抵押的厂房的所有权证书交甲公司收存。 2004年7月,乙公司停止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经甲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甲公司调查的情况显示:乙公司实际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是否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名章不得授受他人代盖,否则授受人承担一切责任。
A. 单位
B. 个人
C. 行章
D. 公章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l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8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l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