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开发商甲与建筑施工企业乙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工程完成时,甲与乙按6:4比例分配房屋,房屋建成后,甲以工程逾期完工构成违约为由起诉乙,要求乙支付违约金300万元。乙反诉甲,理由是:甲拖延办理有关开工手续及工程款拨付,构成违约,要求甲承担违约金400万元。案件起诉后,丙以其与乙有房屋买卖合同为由,要求甲、乙为其办理所购房屋的产权证。法院受理后,认定以下事实: (1)甲、乙合同订立后,双方先施工后办理了有关开工手续,开工1个月后才办理完所有建筑施工手续。 (2)合同约定,双方有权各自对外出售作为分配比例额度内的房屋,乙以甲的名义对外销售房屋。甲、乙在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了各自分配额度内的全部房屋。本案至起诉时,购房人的房屋产权的登记手续均未办理。关于本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有()。
A. 甲与乙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6:4比例分配房屋违反我国法律,因此合同无效
B. 甲与乙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生效时间是办理完开工手续时
C. 甲与乙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签订时成立,在工程款拨付到位时生效
D. 甲与乙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如未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则合同不生效
E. 甲与乙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有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