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12年度按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9 800 000元,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全年实发工资、薪金为2000000元,职工福利费300 000元,工会经费50 000元,职工教育经费100 000元;经查,甲公司当年营业外支出中有120 000元为税收滞纳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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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己公司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600 000元。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为8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6 000元;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时预付60%的贷款(按销售价格计算),剩余款项于2个月后支付
甲公司销售一批原材料,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 700元,款项已由银行收妥。该批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9 000元
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品2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元。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款项已收到
2×10年1月1日,财政局拨付某企业3 000 000元补助款(同日到账).用于购买环保设备1台,并规定若有结余,留归企业自行支配。2×10年2月28日,该企业购入设备(假定从2×10年3月1日开始使用,不考虑安装费用).购置设备的实际成本为2 400 000元,使用寿命为5年,2×13年2月28日,该企业出售了这台设备①2×10年1月1日收到财政拨款,确认政府补助:借:银行存款3 0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