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其自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视情节禁止其十年直至终身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