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夫妻离婚后,能否以子女改变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 2005年,赵梁与妻子李英离婚,女儿赵雪随李英共同生活,赵梁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一年后,李英将女儿赵雪改名为李雪。赵梁得知后,认为不经过他的同意就改女儿的姓,所以,不再支付抚养费。赵梁以女儿改姓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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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妻子可否在丈夫提起的离婚诉讼期间要求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陆某与郝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陆某在农村务农,郝某在一家乡镇企业上班。婚后,郝某发现陆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郝某于是带陆某多次到医院治病,但都不理想。2006年4月,郝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陆某离婚。5月1日,陆某回到娘家居住,但陆某再次犯病,被送进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000元,郝某在这次治疗中没有出现,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在法院判决离婚前,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郝某支付这次看病的医疗费、生活费5000元。陆某的请求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