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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刘某的损伤后果,姚某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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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丙)。2006年甲调动到A城工作,随后因与乙感情不和而通过诉讼离婚。2008年A城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丙随其母乙共同生活,甲每月支付给丙抚养费150元。2009年春节,丙在与邻居小孩丁玩耍时,不慎用石头打伤丁的眼睛。丁父母为给其治疗化去医药费3000余元。丁的父亲要求乙赔偿这一损失。但由于乙所在工厂不景气,已经几个月发不出工资,又无其他经济收入,故无力承担该责任。后乙找到甲,要求甲付给部分钱,以赔偿丁父母的损失。甲一口拒绝,并说道:“我们早就已经离婚,孩子是判给你抚养管教的,你是监护人,孩子现在惹了祸是你管教不严造成的,责任在你。我每月已支付了抚养费,别的责任我就没有了。”由于乙迟迟不能赔偿损失,丁的父亲便以丙为被告,以乙为丙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至人民法院。问:
夫妻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还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根据侵权责任理论,下列有关过错责任原则的表述错误的是()。

A. 过错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B. 适用于所有侵权行为
C. 一般侵权行为采用该原则归责
D. 一些特殊侵权行为采用该原则归责

对于丙被打伤的医疗费负担,以下关于学校的说法正确的是()。

2006年10月14日,刘某等3人经介绍为姚某装修商店,并达成口头协议:刘某等人为姚某安装塑料扣板,每平方米8元,面积约100平方米,另有封楼梯及东屋隔墙等活,包工不包料。同年10月17日晚,姚某为不影响其商店白天经营,要求刘某等人晚上工作,并在安装扣板过程中要求刘某拆除旧卷闸门遗留的挂件。刘某拆除第一个挂件后,在拆除第二个挂件前,因店内货架的摆设防碍人字梯的架设,有人曾向姚某提出货架碍事,姚某称“不好弄,就这样搞好就行了”,刘某一脚蹬在人字梯上,一脚踏在货架上,身体悬空作业,但挂件钢板突然断裂,刘某重心不稳从高处摔到地面,经诊断其伤情为右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问:
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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