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2日,A局专卖执法人员张三、李四在市场检查时,在A县某街112号王某卷烟货柜内查获非渠道卷烟玉溪1条,后又根据王某交代在其经营场所隔壁的房间即卷烟存放地查获非渠道卷烟玉溪9条。专卖执法人员张三、李四勘验过程中依法制作了一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决定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随即向当事人王某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李四用圆珠笔填写了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对查获物品进行抽样取证。根据已经掌握的事实,执法人员张三、李四依法制作了立案报告表并报局领导审批。经查,王某,男,25岁,居住在A县中华路102号,联系电话为2921241,于2007年12月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14200001213。据王某供述该卷烟是其10月10日到B市某区购进小百货的时候,以每条190元的价格购进,共购进10条,带回准备销售。下列属于调查取证阶段法律文书的有()。
A.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B. 调查终结报告
C. 立案报告表
D. 检查(勘验)笔录
E. 抽样取证物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