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是A剧团的专职编剧,二人按照A剧团的要求共同构思并创作了一部剧本,该剧本由甲执笔。该剧本于2001年5月16日完成,并于2002年7月25日交给了A剧团。2003年4月3日,甲欲将该剧本拿到B出版社出版,乙因为与甲产生了矛盾故不同意,认为这是二人的合作作品,著作权由二人共有,甲不能擅做主张;A剧团认为该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应由剧团享有。2003年5月17日,乙欲将该剧本拿给C剧团上演,甲和A剧团均认为乙无权这样做。 2003年5月17日,在甲和A剧团均不同意的情况下,乙是否可以将该剧本拿给C剧团上演?为什么?